什麼是區域中心?
區域中心是由加州全州 21 家由公帑資助的私立非營利機構所組成的網絡。這些機構負責協調並為智障及發展障礙(I/DD)人士提供服務。 區域中心由加州發展服務部(DDS)資助,服務對象涵蓋從嬰兒到長者的各年齡層智障及發展障礙人士,協助他們獲得所需服務。


《蘭特曼發展障礙服務法》是什麼?
《蘭特曼發展障礙服務法》(通常稱為「《蘭特曼法》」)規定:
- 發展障礙者的權利與責任
- 負責為這些人士及其家屬規劃及協調各項服務與支援的機構
《蘭特曼法案》彰顯了加州致力於協助發展障礙人士的承諾。《加州福利與機構法典》第 4501 條規定:
「加利福尼亞州承擔著對發展障礙者的責任,並有義務履行這項責任。這直接影響數十萬名兒童和成人,並對其家庭、鄰居乃至整個社區的生活產生重大影響……
……應提供各項服務與支援,使發展障礙者能盡可能過上與同齡非障礙者相似的日常生活。服務與支援的使用者,以及在適當情況下,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財產管理人,應被賦予權力,得以在生活各領域中做出選擇……
基於這些法律,《蘭特曼法案》為發展障礙者建立了一套程序,讓他們能夠選擇有助於其生活品質與無障礙同儕相仿的服務與支持。加州境內的 21 個區域中心是此程序中的關鍵機構,負責將法律落實於實際運作中。
《蘭特曼法案》賦予區域中心哪些職責?
《蘭特曼法案》賦予區域中心多項職責與責任,包括:
- 旨在識別可能需要區域中心服務之人士的外展活動
- 評估某人是否符合區域中心服務的資格
- 為有發展障礙高風險的嬰幼兒提供預防性服務
- 透過以人為本的規劃流程制定個人化計畫(IPP)
- 協調各項服務與支援,協助個人達成其個別化計畫(IPP)的目標
- 建立靈活且個人化的服務與支援,以鼓勵民眾參與社區活動
- 確保所提供的服務既優質又有效
- 維護服務對象的公民權、法律權及服務權
此外,《蘭特曼法案》要求區域中心須負責任地管理其為提供服務與支援所獲得的資金。區域中心必須:
- 在預算範圍內運作
- 尋找創新且具成本效益的方法,以協助服務對象及其家庭達成預期目標
- 向合格的服務提供者獲取安全可靠的服務與支援
- 在為未成年人購買服務或支援時,應考量父母的責任
- 如《福利與機構法》所述,應擔任最後付款方,在動用區域中心資金之前,須先尋求所有可能的資金來源
- 確保他們不會為本應由其他計畫或機構(例如教育部、Medi-Cal、社會安全局等)提供的服務或支援支付費用
有關區域中心及《蘭特曼法案》的更多詳情,請參閱《加州區域中心服務系統指南》,該指南現已於加州發展服務部(DDS)網站提供多種語言版本。
《加州早期介入服務法》是什麼?
《加州早期介入服務法》與《身心障礙者教育法》(IDEA)共同創立了「早期介入計畫」(Early Start)。該計畫為有發展遲緩,或已確診可能導致發展遲緩之風險狀況(或高風險因素)的嬰幼兒(36個月以下)提供早期介入服務。


什麼是發展服務部?
加州發展服務部(DDS)是本州政府下屬的部門,負責依據《蘭特曼法》及《早期介入服務法》對各區域中心進行監管。作為其職責的一部分,DDS 與加州境內 21 個區域中心各自簽訂績效合約,以確保這些中心確實履行州政府對發展障礙人士所作出的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