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供應商計費  

金門區域中心(GGRC)要求所有服務提供者針對已獲授權並提供的服務,透過電子帳單(eBilling)系統提交發票。 

帳務處理不僅僅是一個付款流程——它是一項與州法規、文件標準及服務授權要求密切相關的合規職能。 

主要計費原則  

為確保及時付款及遵守規定,服務提供者必須遵循以下三項核心規則:

1. 授權優先

服務在交付前,必須取得經核准的「服務採購」(POS)授權。 

  • 在 POS 授權起始日期之前提供的服務將不予支付  

2. 服務必須提供 

您僅可就符合以下條件的服務進行請款: 

  • 實際提供的 
  • 已完整記錄 
  • 已按授權交付 

根據第 17 編法規,不得就未提供或未經授權的服務進行收費  

3. 付款即視為全額付款 

  • 服務提供者不得就經核准的服務向家庭或參與者收取費用 
  • GGRC 付款即視為全額退款  

開始開立帳單前 

服務提供者必須: 

  • 獲得 GGRC 的供應商資格核准 
  • 取得購買服務授權 (POS) 
  • 完成電子帳單註冊(GG 2005 表格) 

供應商化並不能保證獲得轉介或付款——服務仍須經授權。 

電子帳單系統概覽 

電子帳單系統讓服務提供者能夠: 

  • 提交發票 
  • 查看付款紀錄 
  • 產生報告 

提交發票 

標準工作流程 

  1. 登入電子帳單系統 
  1. 請選擇您的服務供應商編號 
  1. 以編輯模式開啟發票 
  1. 輸入服務資料 
  1. 儲存 
  1. 提交 

提交發票前,請務必確保內容完整且正確——若發票內容不完整或未點擊「提交」按鈕,可能會導致付款延遲。 


帳單合規要求 

服務提供者必須: 

  • 服務紀錄應保存至少 5 年 
  • 確保文件能佐證計費單位 
  • 提供紀錄以供審計或查閱  

針對非住宅服務: 

  • 服務提供者不得就未提供的服務或缺席情況向患者收費 

自發票時程表指引: 

  • 發票必須在每月的截止日期前提交 
  • 逾期發票將於下個月的結算週期中處理  

針對適用之服務(例如:日間活動): 

  • 全日計費無需達到最低出席時數 
  • 應妥善記錄並保存遠端服務相關文件。 
  •  這是審計的重點領域——確保文件能佐證計費工時 

付款

  • 付款採事後支付方式,這意味著服務提供才會開立帳單並收取款項  
  • 付款遵循固定的每月時間表 
  • 逾期提交將導致付款延至下個結算週期 

  • 建議採用直接存款 
  • 新帳戶需進行預先註冊程序 

報告與追蹤 

服務提供者可以產生以下類型的報告: 

  • 發票摘要與明細 
  • 付款記錄 
  • 已提交/未提交的發票 
  • 被拒發票報告 

報告提供以下語言版本: 

  • PDF 
  • Excel(CSV 格式)  

常見的帳單問題(請避免這些) 

  • 在 POS 授權起始日期之前提供服務及開立帳單 
  • 就未提供之服務進行收費  
  • 針對超出 POS 授權服務金額的服務進行計費  
  • 文件遺失或不完整 
  • 逾期提交發票 
  • CSV 格式錯誤 

服務提供者的其他責任 

帳務處理是更廣泛的合規框架的一部分。服務提供者還必須: 

維護執照與資格 

  • 所需憑證必須保持最新 

回報事件 

  • 特殊事件必須在 24 小時內通報 

保護機密資訊 

  • 遵守《健康保險流通與責任法案》(HIPAA)及各州隱私法 

將變更事項通知 GGRC 

  • 所有權、地址或人員變動必須事先通報 

避免利益衝突 

  • 必須符合《美國法典》第17編的衝突法規定 

重要提醒 

  • 供應商化並不能保證獲得轉介 
  • 必須透過授權的銷售點系統(POS)進行服務結算 
  • 服務提供者必須保留文件,以支持每一筆帳單申報 
  • GGRC 付款是獲授權服務唯一允許的付款方式 
一位非裔心理學家正在教導一位年輕的殘障女性壓力管理及其他應對技巧。

醫療服務提供者的財務激勵措施

  • 發展服務部(DDS)的「品質激勵計畫」(QIP)為服務提供者提供機會,使其透過達成與服務提供及成果相關的既定品質指標,藉此獲得激勵款項以獲取額外資金。 

    參與方式可能包括填寫必要的問卷調查,並符合資格要求。我們鼓勵服務提供者至 DDS 網站查閱現行要求、截止日期及相關資源:
    https://www.dds.ca.gov/rc/vendor-provider/quality-incentive-program-qip/ 

    服務提供者有責任追蹤 DDS 的要求,並保留完成相關事項的文件紀錄。 

  • DDS 會向協助個人達成並維持《福利與機構法》第 4851(n) 條及第 4868(d) 條所定義之「競爭性整合就業」(CIE)的服務提供者,發放獎勵金。 

    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當個人在以下里程碑階段持續受僱時,服務提供者可獲得獎勵金: 

    • 連續 30 天  
    • 連續 6 個月  
    • 連續 12 個月  

    獎勵金將發放給協助安排職位的服務提供者,且須經確認受僱關係持續有效後方可發放。 

    在個人轉入競爭性整合就業之前,有薪實習安排將無法獲得相關獎勵。 

    如需更多資訊,服務提供者應參閱DDS 的僱用指引及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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