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歷史

金門區域中心(GGRC)成立於1966年,是加州最早成立的兩家區域中心之一。如今,GGRC是加州21家區域中心之一,致力於為舊金山、聖馬刁及馬林三縣的智障及發展障礙人士及其家屬提供終身服務與支持。 

金門區域中心(GGRC)簡介

我們的起點

1966年,加州在舊金山灣區和洛杉磯縣設立了區域中心。這兩個區域中心的設立旨在協助發展障礙者居住在自己的社區中,而非住在機構或醫院環境裡。 1969年,現稱為《蘭特曼發展障礙服務法》的法案正式簽署。該法案的簽署促使加州全境設立更多區域中心,並開始協助患有腦性麻痺、癲癇、自閉症及智力障礙等嚴重障礙的個人。

1993年,各區域中心開始為有發展遲緩或面臨發展遲緩高風險的嬰幼兒(36個月以下)提供早期介入服務,現稱為「早期介入服務」。  

目前,加州所有區域中心服務的人數已超過 50 萬人。 

六十多年來,我們一直致力於為加州身心障礙者爭取權益

  1. 1955–1965

    鋪陳背景

    • 殘障兒童的家庭往往被要求將孩子送進機構,或是毫無支援地在家自行撫養。 
    • 他們能獲得政府資助服務的唯一選擇,就是那些規模龐大、缺乏人情味、宛如醫院般的公立機構。 
    • 家長與社區夥伴致力於倡導身心障礙者權益及推動社會變革,藉此建立政治盟友並促成法律的修訂。  
    • 加州機構的入住人數已超過 13,000 人,另有 3,000 人正在等候入住機構。 
    • 加州立法機關響應社區團體的倡議,要求提交一份評估機構照護品質的報告。該報告呼籲州政府應為發展障礙者承擔責任,透過資助社區服務,而非將身心障礙者送入州立機構。  
  2. 1966–1968

    區域中心的創立

    • 1966年,GGRC 作為兩家試點區域中心之一正式成立,負責協調並支付舊金山灣區的殘障服務費用。 
    • 在成功營運兩處區域中心後,加州提出了一項革命性的倡議,即現今所稱的《蘭特曼發展障礙服務法》。該法案旨在建立公私合作夥伴關係,建立一套以社區為基礎的服務體系,協助發展障礙者留在原居社區生活,作為入住州立機構之外的替代方案。 
  3. 1969

    《加州福利權法案》——全美首例

    • 加州通過《蘭特曼發展障礙服務法》——這是一部開創性的民權法案,保障發展障礙者有權在社區而非機構中獲得服務與支持。 
    • 《蘭特曼發展障礙服務法》是一部權利保障法,這意味著符合服務資格的發展障礙者,依法有權獲得相關服務。 
    • 加州的身心障礙服務首次不再被視為慈善行為,而是被視為一項法律權利。  
  4. 1970–1975

    身心障礙者權益倡導運動勢頭正盛

    • 全國各地都在推動身心障礙者民權倡議,藉此推動訴訟並促成新法通過,以保障身心障礙者的權益並提供相關服務。 
    • 1973年,尼克森總統簽署《康復法案》第504條,使身心障礙者首次在國家層級獲得公民權利。(該法直至1977年才正式生效。)  
    • 美國國會於1975年通過《所有身心障礙兒童教育法》(PL 94-142),規定所有身心障礙兒童,不論其障礙類型為何,均應在限制最少的環境中獲得免費且適當的公立教育。 
    • 1975年,加州區域中心服務了33,833人。約有10,200名發展障礙者居住在加州州立醫院中。 
  5. 1976–1985

    系統的演進 

    • 雖然發展障礙者的權利已獲得重申與擴展,但社會接納與融合仍是一大挑戰。 
    • 聯邦政府致力於推動社區服務的發展並提供資金支持;隨著東灣區域中心(服務範圍涵蓋原先由 GGRC 負責的東灣各縣)的成立,區域中心網絡已臻完備。 
    • 《蘭特曼法案》已進行修訂,將適用範圍擴大至所有類型的發展障礙人士。 
    • 1977年,在殘障人士佔領舊金山衛生、教育及福利聯邦大樓長達28天,以及全國各地接連發起抗議活動後,《第504條》終於得以實施。 
    • 1981年,雷根總統簽署了《居家及社區為本豁免法案》(即《社會安全法》第1915(c)條)。這項「醫療補助豁免法案」允許將醫療補助資金用於資助社區型身心障礙支持服務,將資金用途擴展至機構及醫院以外的場域。 
    • 1985年加州最高法院在「ARC 訴 DDS」一案中的裁決重申,區域中心服務屬於法定權益,而個人可獲得哪些服務,則由個別化計畫(IPP)決定。
  6. 1986–1995

    致力於包容 

    • 擴大對身心障礙者權利的保障。 
    • 聯邦政府通過《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ADA),在法律上確立身心障礙者的公民權利,禁止就業歧視,並規定交通運輸及公共場所必須具備無障礙設施。 
  7. 1996–2005

    消除全面融合的障礙

    • 1999年美國最高法院的「奧爾姆斯特德判決」透過裁定聯邦法律禁止在缺乏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將身心障礙者隔離於機構中,從而推動了去機構化及建立社區替代方案。 
    • 聯邦政府支持推行「自主服務」模式,在此模式下,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屬將獲得一筆個人預算,並負責根據其個人計畫方案所載內容,自行購買所需的服務與支援。 
    • 加州已在五個區域中心實施自主服務試點計畫,並表示未來有意擴大這項政策措施。 
  8. 2006–2015

    財務困境中的希望

    • 立法機關雖為服務提供者略微調高了費率,但區域中心卻已連續第16年未能獲得生活成本調整。 
    • 2008年,成本控制措施對區域中心及社區服務造成影響,包括收緊資格要求、提高家長費用與責任、縮減服務項目、降低服務提供者的報酬、削減區域中心的營運經費,以及增加聯邦資金的使用。 
    • 2014年,聯邦醫療補助與醫療保險服務中心頒布《居家及社區基礎服務最終規則》,規定所有由醫療補助資金支付的服務,必須以「以人為本的規劃」為基礎,在社區內實施,並旨在協助身心障礙者依據自身選擇,以他們希望的方式獲取社區服務。 
  9. 2016–2020

    煥然一新的行動精神

    • 2016年,區域中心系統迎來成立50週年。 
    • 「蘭特曼聯盟」為發展障礙社群發起的倡議,最終促成立法授權進行服務供應商費率研究,以解決社區服務體系的永續性、品質及透明度問題。  
    • DDS 利用「服務採購」(POS)數據,以辨識非白人族群與白人族群之間在服務獲取方面的不平等現象。 
    • 各區域中心與發展障礙服務處(DDS)正致力於提升服務不足社區獲得服務的公平性,包括資助專門為增加有色人種社區獲得服務機會而設立的社區專案。 
    • 該費率研究顯示,加州對社區型直接服務的經費投入嚴重不足,並建議調高多數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 
  10. 圖片來源:Disabled and Here,Gritchelle Fallesgon

    2020–2023

    COVID-19:一場全球性的健康危機

    • 新冠肺炎(Covid-19)的全球大流行,為服務對象及其家屬、服務提供者及區域中心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   
    • 舊金山郡是全美第一個宣布全郡範圍內非必要企業停業,並對社區居民下達居家令的郡。GGRC 是首個負責制定方案,以確保在疫情期間能滿足身心障礙者及其服務提供者需求的區域中心,數日後其他區域中心也相繼跟進。 
    • 全州各地的區域中心正以多種嶄新方式提供支援,透過非凡的努力來保障服務對象的健康與安全,包括分發數百萬個口罩及其他個人防護裝備、合作設立並營運 COVID-19 疫苗接種站,以及協調緊急人力調度與住宿安排。 
    • GGRC 工作人員與其他區域中心代表共同參與全州工作小組,並與加州發展服務部合作,旨在尋求臨時性方案,以資助各項服務,並在服務提供者無法營運期間維持其業務運作。 
    • 這項研究促成了服務供應商的「費率改革」,在新費率分階段實施的最初幾年,供應商獲得的資金總額將超過十億美元。  
  11. 2023–2025

    重新投資於身心障礙服務

    • 加州實施「費率改革」,將增加由區域中心資助的殘障服務機構所能獲得的資金。 
    • 「品質激勵計畫」(QIP)已向服務提供者推出,凡符合發展障礙服務局(DDS)所訂定的品質保證要求者,將可獲得額外 10% 的資金補助。
    • 聯邦法院批准了「麥卡洛訴加州發展服務部案」的集體訴訟和解協議,該協議為區域中心撥款,用以聘請聽障服務專員、擴展聽障服務,並為患有智力及發展障礙(I/DD)的聽障人士提供溝通評估。
    • 加州發展服務部(DDS)推出「標準化個人計畫」(IPP),要求所有區域中心均須使用相同的 IPP 表格。 
    • DDS 推出「服務供應商入口網站」及「標準化供應商認證機制」,旨在讓身心障礙服務供應商無論在加州何處營運,皆能遵循相同的流程與要求成為供應商。 
  12. 2026

    慶祝六十年來的進步

    金門區域中心慶祝成立60週年!

  13. 2027 年起:

    攜手共創未來

    加州區域中心體系是六十年前在身心障礙者家屬不懈倡導下建立的。當今的體系依然需要這些家屬的聲音,但我們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需要直接使用服務者的聲音、經驗、想法與感受,尤其是智障及發展障礙者! 為貫徹《發展障礙總體規劃》,除了將系統的核心聚焦於區域中心服務的受益者之外,家屬、服務提供者、社區夥伴及區域中心工作人員也必須挺身而出,針對當前及未來的需求提出建言,以確保區域中心系統能回應我們不斷演變的社區所面臨的變動需求與願景。 

認識 GGRC 的領導團隊

我們的團隊致力於為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屬連結以人為本的支援與服務,這些服務能回應他們的需要、價值觀、目標與抱負;同時,我們透過夥伴合作,共同建構一個重視身心障礙者權利、聲音、觀點與貢獻的包容性社區。